dengfeng 发表于 2007-5-8 21:30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253

hansky 发表于 2007-5-8 22:03

1。请问你给有读懂上面的意思?
以一条推翻: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再请问你给有看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里面你符合的太多了,我不举例了。
3。再请问你给了解什么叫“恐吓罪”。

得了,多呢我也不说了,你要克告么你就克告,不消来这点发了,已经没人理你了。

dengfeng 发表于 2007-5-8 22:38

那你拿出说我骗人坑人非法经营说我是黑社会的证据,    说得那么有理你怎么就是不敢当面说?   你算消费者吗?   电脑用的好好的你投诉什么?买个二手给你换了三次你好要怎样?谁逼你买的吗?机子不好你拿走干什么?   不满意你和你的家人还要感谢什么?说我是骗子是奸商你还两次带人来买东西?机子上有CM的标你怎么一直不说?有问题为何不直接来找我?你把这些问题说清楚.怎么不是我在逃避你?

看你能躲到那里去,你躲到那里我都会把你揪出来.   我到要看看你是个那样人.你就不能来当面解决一下,   前天留个电话还是你妈妈的,还说不让我扯上你的家人.前天你妈妈都说她一直在看贴,你还装什么?   让我不消在这点发, 那你还发在这点整那样?   你怎么总是出尔反尔打自己的脸?   给你个解决方案. 看下个贴

dengfeng 发表于 2007-5-8 22:39

hansky进来. 给你个解决方案.


hansky你要是觉得你的机子有问题的话,就去起诉我.如是我的责任我绝对敢做敢当.    如是我的错我赔偿你的损失.
我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   你看我躲过你吗?   地址电话从没变过.   是我一直在主动的找你.   我和你讲信用,你和我讲信用了吗?   你说的那么有理.怎么一直都不来当面讲?   这件事我已让步很大了.是你妈妈说5.1前来给我个交代,我才忍了你那么久.   结果现在你还来乱讲.   我必需要你付出代价.    要不然就给我个满意的交代.   赔偿我的我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经济损失. ......   你要是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我骗人.坑人.非法经营.说我是黑社会的话, 我就可以告你诽谤,   你要负法律责任,   我律师都请好了.    谁要是输了就来负全责.   我这边证据确凿.   绝不是开玩笑.    这是现实当中产生的矛盾,就要在现实当中来光明正大的解决,      要是还有疑问的话, 直接去法庭上讲.

你要是觉得你的机子有问题的话,就去起诉我.如是我的责任我绝对敢做敢当.    如是我的错我赔偿你的损失.

我前几天才知道你的家人一直也在看贴,那就请你们好好想一想何去何从.什么事既然发生了.就没有回头路.要做个了断.

如你还是不想露面的话.不想当面解决的话, 就也给个爽快的答复.我再想其他的办法和你沟通.

就这样,路是你自己走的. 自己就要勇于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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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和“dengfeng”一事和解失败,此帖子仅代表个人观点,作为买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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