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家努力建设和谐论坛................
看了坛子里各类鸽子,骗子事件,满天飞,再加上今天闲来无事,决定做点什么!希望大家提提意见,说说想法各位被骗过的,鸽子过的,忽悠过的兄弟,每次出事后,就到论坛咒骂,投诉.然想亡羊补牢,但是为时已晚!
我们应当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尽量提前揭穿垃圾们的丑恶脸嘴!这样才能还各位兄弟一个和谐的论坛.
以往的投诉帖子都比较凌乱,分散,有的兄弟能看到,有的下沉速度太快,都没来的急看,就算看到了,也不一定
能记得住! 这样垃圾们还是有可乘之机!
方法: 在投诉交易区,将骗子的各类行径暴光(有规矩,格式)
格式 :
标题栏填写 垃圾的ID+名字+外号+垃圾的QQ+电话+其他信息(方便使用论坛的搜索功能,有事没事,搜下看看,预防为主)
正帖 交代事情的原委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鉴于专业骗子,鸽子,他们经常都会换各类QQ ,电话,ID,等等常用信息,所以此方法对他们没用,
[ 本帖最后由 江军0429 于 2008-8-6 16:47 编辑 ]
想法2:
以后交易,不管大小数目,甲乙交易者,合影一张.
成本也不大,大家电话基本都有了照相功能吧!
对普通级别的垃圾应该能有一定抑制作用.
[ 本帖最后由 江军0429 于 2008-8-7 13:57 编辑 ] 有当版主的潜质! 各位被骗过的,鸽子过的,忽悠过的兄弟,每次出事后,就到论坛咒骂,投诉.然想亡羊补牢,但是为时已晚,说实话骂他(她)值几文钱啊,骂完后他(她)换QQ ,电话,ID还不是照样做买卖,要从源头上来消灭这些人最好在熊坛上注册的话要登记个身份证,凡是骗子,鸽子只要被暴光后经证实后就要停止此人在熊坛上的任何帖子 :39: 原帖由 lingtao99 于 2008-8-6 17:36 发表 http://bbs.it007.com/images/common/back.gif
各位被骗过的,鸽子过的,忽悠过的兄弟,每次出事后,就到论坛咒骂,投诉.然想亡羊补牢,但是为时已晚,说实话骂他(她)值几文钱啊,骂完后他(她)换QQ ,电话,ID还不是照样做买卖,要从源头上来消灭这些人最好在熊坛上注 ...
实名难度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楼上说的是
估计实名的在这里数都数得过来的 想法挺好 小熊会听?
我去年就建议过了~没用 主要是不好管理呀,管理成本高的话,做论坛就没什么意义了,本身论坛产生不了很大的盈利,所以不会下大资本管理。 2楼更新了一个想法,成本也不大! 应该大家都能做到 原帖由 qiuqiu8513 于 2008-8-7 04:08 发表 http://bbs.it007.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主要是不好管理呀,管理成本高的话,做论坛就没什么意义了,本身论坛产生不了很大的盈利,所以不会下大资本管理。
根本不用管理!只要成立个无信誉人士榜!
我们自己公布ID!这样就记得哪些是鸽子~在名单内的人!一律不理皮 原帖由 发烧玩家 于 2008-8-7 17:01 发表 http://bbs.it007.com/images/common/back.gif
根本不用管理!只要成立个无信誉人士榜!
我们自己公布ID!这样就记得哪些是鸽子~在名单内的人!一律不理皮
恩!这样最好! 私自用人家的照片是违法的!不托只有以后交易的时候小心点,我刚刚搜索的
一、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但此项权利,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
第一,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肖像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如济公、孙悟空等不是肖像。
第二,肖像是民法上的一种物。因为肖像须脱离肖像人,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有一定的价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一种物。
第三,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法律除了对作为肖像的物进行保护以外,还对肖像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这就是因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将人的形象表现出来并使其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行为。人的形象只有经制作才能成为肖像,以物质形态供人利用。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成的情况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他人的肖像,即使没有拿出去发表或展示,也构成了对肖像权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的侵犯。例如,某甲偷拍了许多年轻女孩的照片供自己欣赏,其虽未将这些赂片予以发表或展示,但也侵犯了这些女青年的肖像制作专有权。
2.肖像使用专有权。这是指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取得物质上的利益。公民对肖像的使用专有权包括自己使用与转让给他人使用两个方面。在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肖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当然,如果肖像权人愿意,他也可以将肖像无偿地转让给他人使用。但是在将肖像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肖像权人应当与被转让人明确约定使用的方式、场合、时间、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利益维护权。这是指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地非法毁损、站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要求该他人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损失。
二、构成侵权的两个基本特点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第一,使用了公民可以辨认的肖像;
第二,未经本人许可,将公民可辨认肖像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骗子还要肖像整哪? 实在不行,就换个马甲发相片嘛(垃圾门会用马甲,我们为了公平也只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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